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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与赵**、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与被告赵**、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张*名下的银行存款11万元予以冻结,并提供了其名下的在中国农**行营业部的存款11万元作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曹*提供担保的财产亦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被告张*名下(账号:32×××22)的在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大同支行的存款11万元予以冻结。

二、对原告曹*名下(账号:10×××82)的在中国农**行营业部的存款11万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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