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王*与被告陈**、朱**、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王*负担(原告已预交67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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