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朱**诉被告夏**、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朱**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保全费270元,合计460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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