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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马**、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马**、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马**、李**偿还原告借款65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马**、李**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马**、李**系夫妻关系。2013年11月26日、2014年10月20日,因经营之需,被告马**分别向原告张**借款50000元、15000元,合计65000元,被告马**并向原告出具借据各一份,借据载明:“今借到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今借人马**,2013.11.26”,“今借到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今借人:马**,2014.10.20”。嗣后,被告一直没有偿还,原告追要无着,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马**拖欠原告借款65000元,有其出具给原告的亲笔借据为证,本院予以认定。该债务发生在被告马**、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此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李**和被告马**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马**、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庭审举证、质证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马**、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张**借款6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被告马**、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收款单位名称: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中汇支行;帐号:40×××21)。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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