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诉被告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唐*承担(原告已垫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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