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赵*、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赵*、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代理人陶树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诉称:2014年10月底,被告赵*向原告借款,原告分两日从银行取款6万元交付给被告赵*。同月31日,被告赵*向原告出具了6万元的借条,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因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故请求判令两被告返还借款6万元并承担利息。

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当庭提交借条一份、银行取款记录三份,婚姻登记资料一份。

被告辩称

被告赵*、周某某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底,被告赵*向原告借款,原告分两日从银行取款6万元交付给被告赵*。同月31日,被告赵*向原告出具了6万元的借条,载明:“本人赵*今借到刘*人民币6万元,10天以后归还,借款人:赵*。”

另查明:被告赵*、周某某于2011年4月20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借条、银行取款记录、婚姻登记资料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双方理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被告赵*向原告刘*出具的借条约定了还款时间,被告理应按照约定的时间还款,现被告逾期未还,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借款并承担自应付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逾期付款利息计算的利息损失,故本院对原告刘*要求被告赵*返还借款6万元以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赵*与被告周某某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主张该债务由被告周某某共同返还,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赵*、周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赵*、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刘*借款人民币6万元及逾期利息(以6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赵*、周某某共同负担(该款原告已经垫付,两被告于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收款人:江苏省**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河支行,帐户:11×××57)。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