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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与曹**、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魏某某与被告曹某某、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瞿**独任审判,于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宰有道、被告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魏某某诉称:被告曹某某于2014年1月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嗣后被告曹某某归还原告部分借款8万元,2015年7月18日被告曹某某仍欠原告12万元,向原告立借条一份。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因被告曹某某与卜某系夫妻关系,对该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现原告诉请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12万元。

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当庭提交还款计划、借条各一份。

被告辩称

被告曹某某辩称,同意归还12万元,但目前没有能力偿还,只能分期还款。被告曹某某未提交证据。

被告卜*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被告曹某某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后归还借款8万元。2015年7月4日,被告曹某某、卜*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一份,载明:“因欠魏某某人民币壹拾伍万元,在2015年7月14号前还肆万伍仟元整”。2015年7月10日,被告曹某某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魏某某人民币壹拾贰万元”。两被告至今未能偿还尚欠的12万元。

另查明,被告曹某某、卜某系夫妻关系,被告曹某某的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上述事实,有原告及被告曹某某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还款计划、借条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曹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予保护。被告曹某某向原告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间,原告可随时向被告曹某某主张债权。原告向被告曹某某主张债权,被告曹某某、卜*虽作出还款计划,但又未按计划全部履行,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曹某某立即履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应给付被告曹某某合理的履行期限。被告曹某某所欠原告借款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被告卜*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卜*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曹某某、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魏某某归还借款人民币12万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曹某某、卜*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经垫付,由两被告于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收款人:江苏省**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河支行,账号:11×××57)。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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