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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荣**有限公司与武汉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公司)诉被告武汉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丰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荣**公司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荣**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荣**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30元减半收取431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120元,合计诉讼费7435元,由原**华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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