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李**、刘*、刘*、牛韵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2016年2月18日,原告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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