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苏州银**常熟支行与常熟市**有限公司、苏州幸**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苏州银**常熟支行与常熟市**有限公司、苏州幸**限责任公司、赵*、周**、苏**、仲春、常熟市**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作出的(2015)熟商初字第0073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常熟市**有限公司归还苏州银**常熟支行借款4899999.99元及利息、罚息、复*(计算至2015年5月8日的利息、罚息、复*人民币160350.23元,自2015年5月9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按照《企业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常熟市**有限公司支付苏州银**常熟支行律师费15万元;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苏州幸**限责任公司、赵*、周**、苏**、仲春对常熟市**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在最高额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常熟市**有限公司对常熟市**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在最高额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27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3272元,由常熟市**有限公司负担,苏州幸**限责任公司、赵*、周**、苏**、仲春、常熟市**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常熟市**有限公司、苏州幸**限责任公司、赵*、周**、苏**、仲春、常熟市**有限公司未按判决履行付款义务,根据苏州银**常熟支行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4899999.99元及利息等。

执行过程中查明,常熟市**有限公司、苏州幸**限责任公司、赵*、周**、苏**、仲春、常熟市**有限公司均涉及数起诉讼、执行案件,负债累累。常熟市**有限公司、常熟市**有限公司的房地产已有抵押并被查封。执行中,本院执行中扣划了常熟市**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2000元、仲春银行存款155300元,本院已将上述款项转交苏州**限公司常熟支行。此外,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苏州**限公司常熟支行发出风险告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苏州**限公司常熟支行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案执行情况及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并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扣划的银行存款外,未能查获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并无异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熟商初字第007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