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江苏杰**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有限公司、孙**、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现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杰**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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