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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圣**限公司与金坛**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江苏圣**限公司诉金坛**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金**民法院于2014年9月2日作出的(2014)坛商初字第005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该调解书确定:1、被告金坛**限公司同意给付原告江苏圣**限公司货款310000元,于2014年10月30日前给付150000元,余款于2015年2月10日前履行完毕。原告江苏圣**限公司放弃其余诉讼请求;2、如被告金坛**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条规定的内容履行首期付款义务,则原告江苏圣**限公司即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3、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56.5元(本院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金坛**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2015年2月10日前一并径付给原告)。后金坛**限公司未能履行义务,权利人江苏圣**限公司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金坛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的(2014)坛商初字第0050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江苏圣**限公司申请本案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金坛**限公司不履行和解协议时再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江苏圣**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终结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金**民法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的(2014)坛商初字第0050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被执行人金坛**限公司不履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江苏圣**限公司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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