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招商银**常熟支行与陈**、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招商银**常熟支行与陈**、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常**民法院作出的(2014)熟商初字第02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书:一、陈**、沈**于2014年2月28日前归还招商银**常熟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2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4年1月21日的利息(含罚息、复息)人民币39187.45元,及支付自2014年1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120万元为基数按2012年3月27日原签订的周转易协议书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复息)。二、陈**、沈**于2014年2月28日前归还招商银**常熟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4年1月21日的利息(含罚息、复息)人民币26142.18元,及支付自2014年1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50万元为基数按2013年3月26日原签订的周转易协议书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复息)。三、陈**、沈**给付招商银**常熟支行律师费44194元,于2014年2月28日前一次性给付。四、如陈**、沈**不能履行上述义务,则招商银**常熟支行有权以折价或拍卖、变卖陈**、沈**所抵押的常熟市海虞南路蓝天家园7幢×室房屋所得价款在最高额170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债务。五、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调解协议经双方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77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5779元,由陈**、沈**负担,于2014年2月28日前给付招商银**常熟支行,本院预收的不再退还。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沈**所有的常熟市海虞南路蓝天家园7幢×室房地产及室内部分动产进行了评估,房地产评估价值为人民币190.10万元,室内欧式酒柜一个评估价值为人民币500元【详见常熟市常***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常*评字第(2014)0501939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苏州**估事务所出具的天中评字(2014)第136号资产评估报告】。此后,本院对上述房产等进行了网上公开司法拍卖,第一、二次拍卖流拍,在第三次拍卖中,买受人蔡**(居民身份证号码××)以人民币144.10万元最高价竞得。在收取执行费人民币20654元后,余款1420346元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现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404956.63元及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拍卖的房产外,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熟商初字第02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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