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徐**诉被告东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刘*月工伤认定决定一案,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以与第三人刘*月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