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汪**与连云港**有限公司、港利投**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诉被告连云港**有限公司、港利投**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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