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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与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因与被上诉人袁**、原审第三人郭*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02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周*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580元(周*已预交),减半收取790元,由上诉人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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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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