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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与纪军、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诉被告纪*、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回起诉,且征得被告的同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31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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