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连云港**限公司与连云港**有限公司、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限公司与连云港**有限公司、苏**房屋租赁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新民初字第51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苏**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连云港**限公司各项费用共计489040.19元。被执行人连云港**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中294706.85元承担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分别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执行。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孙**、张**的银行、房产等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3)新民初字第51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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