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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与惠**、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惠**因与被上诉人谷*、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014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惠**向本院提出免交上诉费申请,本院经审查,惠**的理由不符合免交上诉费相关规定,本院不予准许。本院向惠**发出催交上诉费通知,惠**收到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的上诉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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