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解玉动、朱**与被告韦**、中国太平洋**赣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解玉动、朱**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韦**、中国太平洋**赣榆支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解玉动、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解玉动、朱**撤回对被告韦**、中国太平洋**赣榆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解玉动、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