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蒋**与何**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蒋**与被执行人何**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5日作出的(2013)连商初字第000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何**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张**、蒋**股权转让款150万元、违约金15万元,共计165万元。因被执行人何**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张**、蒋**申请,本院于2013年11月5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何**应付执行标的款为165万元,利息计69869元(2013年6月8日至2015年1月28日),诉讼费17688元,共计1737557元。执行费19775元。被执行人何**分别于2014年1月10日付执行款30万元、3月28日付执行款10万元、3月3日付执行款10万元、5月6日付执行款20万元、7月30日付执行款10万元、共计80万元,已付申请人执行人78万元。余款957557元已全部执行到位并交付申请执行人。

另查,申请执行人张**、蒋**承诺其执行款到位后,其拥有连云港**乐有限公司股权(张**享有80%、蒋**享有20%)。由本院处置归被执行人何文波所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张**、蒋**申请执行标的全部执行到位,本案应结终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蒋**承诺其执行款到位后,其拥有连云港**乐有限公司股权(张**享有80%、蒋**享有20%),由本院处置归被执行人何文波所有。本院予以照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连云**民法院(2013)连商初字第000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二、张**在连云港**乐有限公司享有80%股权和蒋**在连云港**乐有限公司享有20%股权,归何文波所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