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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云花与仇**、中银保**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余*花诉被告仇**、中银保**中心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受理后,原告余*花又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余云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云花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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