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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镇江深**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35)

案件描述

申请人黄**与被申请人镇**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国**裁委员会(上海**中心)2014年8月21日作出(2014)沪贸仲裁字第414号裁决书,该裁决书第(二)、(三)、(四)、(五)、(六)项裁决为:(二)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退还已付房款人民币94万元;(三)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8800元;(四)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偿付截止2014年8月4日止的利息损失人民币63861.23元,以及至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止的利息损失(其中贷款人民币47万元,自2014年8月5日起至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止,以人民币47万元为基数,按贷款月利率为6.004166‰计付;其余人民币47万元,自2014年8月5日起至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止,以人民币47万元为基数,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五)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人民币47900元;(六)本案仲裁费42924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该裁决生效后,镇江深**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裁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听证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海国**裁委员会(上海**中心)(2014)沪贸仲裁字第414号裁决不违背我国的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存在应不予执行的法定情形,依法应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上海国**裁委员会(上海**中心)(2014)沪贸仲裁字第414号裁决准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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