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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朱**、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朱**与被上诉人孙**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4)宿城民初字第19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2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被上诉人孙**及委托代理人臧*到庭参加了诉讼。上诉人朱**、朱**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朱**、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上诉人朱**、朱**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朱**、朱**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朱**、朱**各负担11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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