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陆**与被申请人杨**、徐**、沭阳**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一案,宿**委员会于2015年6月1日作出(2015)宿仲调字第39号仲裁调解书。被申请人杨**、徐**、沭阳**有限公司未履行该仲裁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陆**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调解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宿**委员会作出的(2015)宿仲调字第39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杨**、徐**、沭阳**有限公司应当履行该仲裁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陆**申请执行该调解书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宿**委员会于2015年6月1日作出的(2015)宿仲调字第39号仲裁调解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