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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沭阳**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沭**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2元,减半收取591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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