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沭**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2元,减半收取591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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