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苏州分行诉被告刘**、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刘**、陈*达成协议为由,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苏州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756元,保全费人民币720元,合计人民币1476元,由原告中国建设**苏州分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