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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黄得求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黄得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提起反诉,要求原告赔偿损失20000元。后原告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被告自愿申请撤回反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被告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6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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