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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朝会与冯汉中、中国人**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朝会与被告冯**、中国人**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熊朝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熊朝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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