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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戴**盗窃罪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公诉机关以宁江检诉刑诉(2015)10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17日下午,被告人戴*至南京市江宁区远泰路18号永泰路小学斜对面19号钢管塔处,窃得南京远**限公司江宁分公司装于塔上的户外SF6高压交流负荷开关1台,价值人民币10000元。2015年1月30日,被告人戴*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盗窃的事实。被盗的户外SF6高压交流负荷开关已被扣押并发还被害单位。被告人戴*已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戴*具有自首、取得谅解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戴*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或单处罚金。

被告人戴*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戴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戴**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二万元。

(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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