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徐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司)、徐州**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3)徐*终字第10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王**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王*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