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王**与被告王**、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王**、王**、王**诉被告刘*、常州市**限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苏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王**、王**、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88元,减半收取5794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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