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徐**有限公司与被告郝**房屋租赁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0元,减半收取635元,由原告徐**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