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州国**限公司与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有限公司与被告郝**房屋租赁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0元,减半收取635元,由原告徐**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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