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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与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穆*诉被告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高少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穆*及委托代理人马雨、被告徐*及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穆*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原告将被告与前妻所生的儿子视如己出。2013年开始,原告发现被告有外遇,竟然是邻居,为此双方发生矛盾,被告多次殴打原告,实施家暴。同时,被告教子无方,其子不将原告视为家人看待,三次动手殴打原告,要求被告与原告离婚。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现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徐*辩称:一、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好的,双方感情根本没有达到破裂的程度,不同意离婚。二、原告诉状所述的家暴、外遇及殴打等均不是事实,双方婚前感情基础非常好,婚后双方相处的也可以,有时为生活琐事发生小的争执是难免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当事人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因夫妻间不能充分沟通信任,原告认为被告结识其他女子,夫妻间产生矛盾。自2015年10月底开始,双方开始分居生活。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及当事人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穆*与被告徐*系合法夫妻,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在婚姻生活中因缺乏沟通信任产生矛盾,后未能冷静妥善处理,导致夫妻关系不和,双方均有一定责任。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加强沟通,互谅互让,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穆*与被告徐*离婚。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穆*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苏州**民法院,账号:1076,开户行:中国农**福路支行)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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