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江苏**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限公司(以下简称久盛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5)熟民初字第009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陈**达到退休年龄后,于2015年3月16日进入久**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一份,约定合同期限为2015年3月16日起至2016年2月8日止,工作内容为包装。该劳动合同书中陈**的签名由车间主任代签。

2015年6月18日,陈**至久盛公司处结算工资,并在相关文件中签名陈**处捺印,包括:1、《结算工资(收入)确认书》,内容为:“本人陈**在贵公司工作期间到2015年6月18日为止,与公司的工资(基本工资、加班工资、计件工资、津贴及其他收入)已全部结算完毕。特此确认本人签字:陈**江苏**限公司2015年6月18日”(注:该文件中手写部分为陆*书写)2、《辞职报告》,内容为:“单位领导:因本人身体原因不能申任工作,要求辞职。签名:陈**2015年6月18日(注:该部分为陆*手写)因本人文化有限,自己名字不会写,所有辞职文件上的签字均为本人意愿由**事部陆*代签,所有手指印按的地方都是明确的,了解的,认可的。(注:该部分为许*手写)陈**2015年6月18日(注:该部分为陆*手写)”3、《解除劳动合同申请表》,内容为:“解除劳动合同原因:因本人身体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申请人签名:陈**2015年6月18日总经理办公室意见:同意,许*2015年6月18日……劳动关系解除确认书陈**同志于2015年6月18日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公司已经同意其要求,并根据法律规定一次性向陈**同志付清了所有工资等各项费用,在劳动关系方面双方再无任何纠葛。签字确认人:陈**2015年6月18日”4、《员工离职会签表》,内容为:“……离职事由:本人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签名/日期:陈**2015年6月18日(注:该部分为陆*手写)……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辞职。许*2015年6月18日**事部审批陆*2015年6月18日”

原审另查明:陈**的工资通过银行打卡发放。2015年3月至6月17日,陈**的工资分别为3240元、2700元、2730元、1340元。

原审又查明:2015年8月4日,陈**向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久**司赔偿无故辞退赔偿金、失业金和五险一金、工龄工资及精神损失费。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查后,于2015年8月5日作出了常劳人仲案不字(2015)第100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认为陈**现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劳动争议仲裁的主体资格,故其与被申请人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处理范围,决定不予受理。为此,陈**提起诉讼。

原审审理中,双方均确认陈**是不识字的,也不会写自己的名字。

陈**表示,1、陈**于2008年进入苏州喜**有限公司工作,工作内容为氧化,工作地点在颜巷工业园;2015年3月16日之后到久**公司工作,做包装,工作地点在鸳鸯桥,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父子关系,2015年由于环境污染问题,原喜凯隆的职工全部到了久**司。2、陈**达到退休年龄后,没有享受养老金待遇。3、6月17日,许*把陈**叫到办公室,说厂里没有活,你们不要来了。陈**就问有没有补助,许*说什么都没有,陈**说我干了这么多年,许*说你就干了三个月,之前的许*都不承认了。6月18日许*把陈**叫去结算工资,对陈**说你拿工资,不识字,由陆*代为签字,陈**认为是发工资的,没有问具体的内容,按了手印,当时还问为什么要按这么多手印,许*说就要按这么多,对陈**说如果到时候你不承认怎么办。久**司不让陈**干了,结了工资之后就不去了。结工资的时候没有说陈**是自己辞职的,陈**老公6月19日去要赔偿的时候,许*说陈**是自动辞职的。4、久**司辞退陈**,应当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但是没有通知,应当赔偿一个月工资3000元。陈**到50岁,久**司未为陈**办理退休手续,双方劳动关系继续有效,久**司无故辞退,应当支付补偿金,陈**主张7个月,共计21000元。陈**是被辞退的,却被说成是自动离职,久**司存在造假,所以要求赔偿1万元。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陈**提交2015年6月20日的录音二份,1、陈**丈夫王**与许*的录音,内容为:“……王:你说她自动辞职,是谁说她自动辞职?许:是协商,双方协商。……许:这是所有的离职手续,多少工资全部结掉的。王:工资我是知道的,这就是他当时按的手印是吗?许:我为了讲证据化,她说不会写字,那我读给她听。王:你这个读没读,这四个字啊。许:你去问她吧,你现在说她没明白我也没办法。王:我对你讲,因为在领工资之前我跟她讲的,在工资单你签字,别的什么也别签。……许:当时不是我一个人,有几个人都在场。王:你就八个人在场也没用。…….王:对,我知道你写好了,她不识字,你给她什么她搞什么,她就以为是工资表。许:我为了你不识字,我还读给她听,因本人文化有限,一字一句的读了两遍,然后她明白了,她自己写。……王:还有这样搞的,本来她不识字,你也在我面前说过,厂里没活,不养闲人。许:你老婆当时对我说身体不好,要请假看病。王:许厂长,你怎么胡扯呢,我老婆早先有一段腰胃不好,可是吃了药早就好了呀。许:那天我跟她说,厂里效益不好,你身体也不好,我说能找到工作最好。她说你的意思是不让我干了是吗?王:对啊。许:我说那你看吧,实在不行你最好找份工作,她说那我就不做了。她说你能把工资给我吗?你老婆说马上结工资,有吗?……王:许厂长我问你,如果我来的话你敢不敢把辞职报告拿出来让我签字。许:我也要拿出来啊。王:那你认为我会不会按手印?许:你不同意是你的事啊。王:那你怎么办?许:再说呀。王:你没有办法了呀。许:你要拿钱必须把这些文件全部填好。…….许:你听我讲,我的厂里辞职一式四份文件,你必须要把这些表单全部填完。…….”2、陈**与许*的录音,内容为:“……陈:许*其实在你厂上班,你怎么说我自己辞的,你说我耍赖赖你钱的啊。许:你在我厂里就上三个月。陈**,你说我自己辞的,明天我上你厂来上班。许:你来上班也好,反正工资我不会付的。陈:工资你不会付的为什么说我自己走的呢?许:呵。陈:你怎么说我自己辞的呢?许:我没有这样说,没有这样说。”陈**表示上述录音证明陈**是被辞退的。**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录音内容无法反映陈**所谓的欺诈或胁迫,不能证明陈**的目的。

一审法院认为

久**司认为,1、虽然苏州喜**有限公司与久**司的法定代表人是父子关系,但两家企业是独立的。2、6月18日,陈**因为身体原因提出辞职,当时考虑到陈**不会写字,许*特地写了备注,形成了相关文件,内容是陈**提出后,久**司也同意的。3、陈**是自动辞职的,不应当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及经济补偿金,且陈**工作期限不是7年,是4个月。久**司不存在造假,陈**主张造假赔偿没有任何依据,不认可。

上述事实,由劳动合同书、结算工资(收入)确认书、辞职报告、解除劳动合同申请表、员工离职会签表、分户账明细清单打印、工资表、不予受理通知书及原审的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原审原告陈**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久盛公司因无故辞退未提前书面通知赔偿3000元;2、判令久盛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21000元;3、判令久盛公司支付造假伤害赔偿10000元。

原审法院认为,陈**在久**司工作期间,其合法权益应予以保护。本案中,陈**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于2015年6月18日向久**司申请辞职,由于陈**不识字,辞职报告、解除劳动合同申请表等文件均由他人代写,结合该几份文件中存在大量文字内容及签名,且陈**系当场捺印的事实,认定陈**捺印时应理解辞职报告等文件的内容,辞职报告等文件是陈**真实意思的表示。陈**表示其以为是工资单才捺印的,辞职报告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证据不足,不予采信。久**司于收到员工辞职报告的当天即进行了批准,之后陈**即离开久**司,故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因陈**辞职而于2015年6月18日解除。根据法律规定,因劳动者辞职而解除劳动关系的,不符合应当享有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且辞职时陈**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故陈**主张无故辞退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的赔偿3000元及经济补偿金21000元,没有依据,不予支持。陈**主张造假伤害赔偿10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亦不予支持。原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陈**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陈**负担。

上诉人诉称

判决后,原审原告陈**不服,上诉称,不是自动辞职的。按这么多手印许*只说是工资表。录音证明许*承认造假的事实。在久**司上班期间被百般刁难、折磨。上诉人46岁到苏州喜**有限公司上班,到50岁未办理退休手续,双方均受劳动法制约,不应按辞退处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应视为连续签了八年。上诉人未说过“身体不好”的话。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追究久**司对上诉人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补偿费1万元,并讨法律责任;2、辞退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赔偿3000元;3、补偿工作年限工资22500元;4、补偿五险一金、福利、加班费1万元。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二审中,许*陈述结算工资(收入)确认书、辞职报告、解除劳动合同申请表、员工离职会签表上的内容都读过给陈**听,所有文字内容都不是陈**所写,指印是陈**的指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没有证据证明陈**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享受了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下,陈**达到退休年龄后进入久**司工作,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在一审、二审中陈**与久**司均陈述结算工资(收入)确认书、辞职报告、解除劳动合同申请表、员工离职会签表上的手印是陈**按的。虽然陈**否认其按手印时已了解文件内容,但是结算工资(收入)确认书、辞职报告、解除劳动合同申请表、员工离职会签表上记载的内容与许*的陈述相互印证,可以证明陈**在结算工资(收入)确认书、辞职报告、解除劳动合同申请表、员工离职会签表上捺印确认文件内容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结算工资(收入)确认书、辞职报告、解除劳动合同申请表、员工离职会签表上记载的内容足以证明陈**是辞职的。原审不支持陈**原审中主张的无故辞退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的赔偿及经济补偿金正确。陈**原审中还主张的造假伤害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陈**二审中主张的追究久**司对上诉人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补偿费1万元,并讨法律责任和补偿五险一金、福利、加班费1万元请求,未经仲裁前置,不予理涉。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陈**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