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泰林管桩有**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26元,依法减半收取31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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