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同里**限公司、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江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13元,由原告吴江市**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何*与常熟市**朗制衣厂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江苏**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汤*甲与汤*乙、包*等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常熟市**限公司与江苏美**限公司、杜**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沈**与施晔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谢水平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徐*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钱**、宋**等与启东市**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