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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水平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以启检诉刑诉(2016)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水平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启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水平及其辩护人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水平于2013年8月至2014年10月期间,冒充上海市市长杨*的表妹,多次骗取被害人陆*乙钱款合计人民币133.6万元。被害人陆*乙发现被骗后向被告人追要钱款,被告人谢水平陆续归还被害人陆*乙人民币58.7万元,实际骗得人民币74.9万元。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谢水平辩解称,对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对指控的诈骗金额有异议:①指控犯罪事实第2节中的12.8万元已包含在第3节49.8万元中,系重复计算;②指控犯罪事实第1节及第4节中的45万元、26万元已归还,不应计入犯罪金额;③案发前另归还6万元,故实际犯罪金额为40万元左右。

被告人谢水平的辩护人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①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金额及已归还金额有误,指控犯罪事实第2节中的12.8万元已并入第3节中的49.8万元借条之中,剔除案发前已归还的58.7万元、26万元,被告人谢水平的犯罪金额为36.1万元。②被告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无前科劣迹,建议酌情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谢水平与被害人陆*乙、黄*乙夫妇相识多年。2013年3月,被告人谢水平向陆*乙、黄*乙谎称上海市市长杨**其表哥,陆*乙、黄*乙信以为真,希望通过被告人谢水平与杨*的关系承接工程,被告人谢水平表示可以帮忙。后被告人谢水平于2013年8月至2014年10月期间,冒充杨*的表妹,利用被害人陆*乙欲通过其从杨*处承接工程的心理,编造自己购房、杨*女儿炒股欠下巨额债务等事由,假冒杨*的身份与陆*乙发短信、安排他人冒充上海**建委工作人员应付陆*乙,使陆*乙相信可以通过谢水平与杨*之间的亲戚关系从杨*处承接工程,从而多次骗取被害人陆*乙钱款合计人民币133.6万元,用于偿还债务及个人花销。被害人陆*乙多次向被告人谢水平提出欲与杨*见面,均被谢水平以各种理由搪塞。陆*乙发觉被骗并追要钱款,被告人谢水平陆续归还陆*乙人民币58.7万元。2015年7月17日,被害人陆*乙报案。被告人谢水平尚有人民币74.9万元未归还。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谢水平于2013年8月26日,谎称自己要购房,骗取被害人陆*乙人民币45万元。

2.被告人谢水平于2013年8月至9月间,先后4次编造杨*女儿炒股欠下巨额债务需借款等事由,骗取被害人陆*乙钱款合计人民币12.8万元。

3.被告人谢水平于2013年10月至2014年2月期间,先后多次编造杨*女儿炒股欠下巨额债务需借款等事由,骗取被害人陆*乙钱款合计人民币49.8万元。

4.被告人谢水平于2014年3月至10月期间,先后7次编造杨*女儿炒股欠下巨额债务需借款等事由,骗取被害人陆*乙钱款合计人民币26万元。

被告人谢水平于2015年7月27日在启东市汇龙镇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谢水平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明:被告人谢水平犯罪时系成年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无前科劣迹。

(2)启东市公安局从被害人陆*乙处调取的借条复印件6张、中**银行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复印件)8张。证明:被告人谢水平于2013年8月26日出具借条,其向陆*乙借款人民币45万元,约定一个月内归还;于2013年8月28日出具借条,向黄*乙借款人民币4万元;于2013年9月30日出具2张借条,其向陆*乙、黄*乙借款人民币5.8万元;于2013年9月出具一张借条,向黄*乙借款人民币3万元;于2014年2月12日出具1张借条,向陆*乙借款人民币49.8万元。被害人陆*乙于2014年1月21日至10月22日期间,先后8次向被告人谢水平的农行账户汇款共计人民币31万元(其中2014年1月21日汇款5万元已计入2014年2月12日出具的49.8万元借条中)。

(3)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被告人谢水平的农行账户明细、被害人陆*乙的银行账户明细,证明:被害人陆*乙于2014年1月21日、3月10日、4月1日、4月18日、4月19日、4月25日、5月5日、10月22日,先后8次向被告人谢水平的农行账户(卡号62×××73、62×××75)汇款共计人民币31万元。②2013年12月23日,被害人陆*乙向被告人谢水平的农行卡(卡号62×××73)转账人民币4万元。2013年8月26日,被害人陆*乙的建行卡(卡号43×××21)取现人民币17万元。

(4)启东市公安局从被害人陆*乙处调取的账单复印件,证明:被害人陆*乙将被告人谢水平于2014年2月12日之前多次借款后一并出具借条的49.8万元借款进行了记录,其曾于2013年10月起先后送8万元现金至谢水平住处、后又先后汇款2万、1万、10万、5万、2万给谢水平提供的账户,后于2013年12月2日以现金形式借给谢水平5万元,后又以现金形式借8千元给谢水平,于2013年12月10日借4万元给谢水平,于2013年12月23日汇4万给谢水平,于2014年1月16日先后汇2万、1万给谢水平,于2014年1月21日汇5万元给谢水平。

(5)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中**银行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复印件)6份、收条(复印件)3份,证明:被告人谢水平于2014年8至9月期间分三次向被害人陆*乙还款人民币共计10.7万元;于2015年2至6月期间分6次以汇款形式向被害人陆*乙还款共计人民币11万元。

(6)启东市公安局从被害人陆*乙处调取的承诺担保书、胡*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胡*曾于2015年4月22日出具承诺担保书1份,确认被告人谢水平与上海市市长杨**兄妹关系,且其曾于世博会期间到过杨雄家。

(7)启东市公安局从被害人陆*乙处调取的手机短信记录及手机短信照片,证明:被告人谢**使用152××××0686号码冒充上海市市长杨*与被害人陆*乙之间于2015年5月11日至6月8日期间的短信联系具体情况,谢**冒充杨*在短信中称正在为陆*乙安排工程事宜,并不断推拖与陆*乙见面,还请陆*乙就还款一事不要给谢**太大压力。被告人谢**与被害人陆*乙于2015年5月28日至6月8日期间的短信联系具体情况,其中2015年6月2日,陆*乙与谢**在短信中就借款数额进行了核对,借款总数额在130多万元,截止2015年6月2日,还剩86.6万元未还清。

(8)未到庭证人黄**的证言笔录,证明:被告人谢水平称其表哥系上海市市长杨*,被害人陆*乙、黄*乙夫妇为了讨好谢水平借给谢不少钱。黄**曾陪黄*乙找谢水平男友施*确认谢水平与杨*之间是否有亲戚关系,施*称其与谢水平生的小孩还寄养在杨*家中,谢水平也在旁边予以确认,黄*乙、黄**就都相信这一说法。2015年4月,黄*乙儿子陆**向谢水平催债,谢水平称其确实系杨*表妹,欠款过段时间会还,且称上海的工程是杨*一直在拖,她也没办法。

(9)未到庭证人胡*的证言笔录,证明:胡*与被告人谢水平已相识十几年。2015年4月22日,谢水平找到胡*让其陪她去陆*乙家,两人到陆*乙家后,陆*乙向谢水平催债,当日谢水平请胡*为其作证其确实是上海市市长杨*的表妹,并让胡*出具承诺担保书给陆*乙,胡*实际并不清楚谢水平是否是杨*的表妹,但由于谢水平之前许诺只要胡*为其作证,等其以后有钱了就还之前欠胡*的钱,故胡*当时就为其作证的。

(10)未到庭证人施*的证言笔录,证明:施*与被告人谢**于2009年左右认识,2010年施*离婚后就与谢**一直住在一起。谢**与陆*乙夫妇认识多年,两家的儿子是同学。2015年6月,陆*乙夫妇与谢**因欠债的事情发生争吵,施*曾听谢**说过其表哥是上海市市长杨*,但施*从未见过杨*。

(11)未到庭证人陆**的证言笔录,证明:陆**系被害人陆*乙的堂妹,其通过陆*乙认识了被告人谢**和施*,其听陆*乙介绍谢**是上海市市长杨*的亲戚。2013年10月左右,陆**就上门拜访谢**、施*,请其帮忙将自己儿媳安排到启**商超市工作。

(12)未到庭证人吴*的证言笔录,证明:吴*系被告人谢水平的弟媳,其丈夫谢**和谢水平系亲兄妹,其从未听说丈夫家里有亲戚在政府机关工作,也未听说过丈夫家有个叫杨*的亲戚。

(13)被害人陆**的陈述、辨认笔录,证明:被害人陆**与被告人谢**较早认识,但平时双方没有来往,2013年3月,陆**儿子陆**因聚众斗殴被抓,后其妻子黄*乙在菜场上碰到被告人谢**,谢称其表哥是上海市市长杨*,并称可以想办法将陆**提前弄出来,陆**夫妇相信了并赠送谢**手机2部、皮包1只,但之后谢**未能帮到忙,后谢**又称可以通过其表哥杨*来介绍工程给陆**做,陆**再次相信并表示若是杨*经济上有困难其可以帮忙。2013年8月26日,被告人谢**称其要买房并向陆**借款,陆**为了讨好谢**以便以后能够通过其从杨*处承接工程而同意借款,当日陆**在宝岛花园其住处借给谢**45万元现金,谢**出具一张借条并约定一个月内还款,到期后,陆**问谢**要钱,谢**没有还款而是称这个钱可以在以后的工程中退,陆**当时就没有继续催讨。2013年8月28日,谢**以杨*女儿炒股亏本需要借钱为由,从陆**处骗得4万元现金,并写了借条。之后在2013年9月期间,谢**又先后三次谎称杨*或者杨*女儿需要借钱,而从陆**处骗得人民币合计8.8万元。2013年10月至2014年2月期间,谢**又先后多次以杨*或者杨*女儿要借钱为由,从陆**处骗得人民币共计49.8万元,谢**于2014年2月12日出具了一张总的借条。2014年3至10月期间,谢**又以杨*老婆被人催债、杨*送礼需要用钱、杨*女儿需要还债等为由先后7次从被害人陆**处骗得人民币共计26万元,谢**称上述借款均在以后杨*介绍的工程上退,陆**表示同意。2013年9月开始,有人使用152××××0686手机号码与陆**短信联系并称其系上海市市长杨*,是谢**的表哥,由于对方一直以各种理由推拖双方见面,陆**虽然长期与该号码短信联系但从未见过对方真人。在借款期间,陆**一直催促谢**帮其介绍承接工程事宜,但谢**也一直推拖,后于2014年6月19日,谢**带陆**至上海闵行区,见到一名自称是上海**建委主任的林姓男子,陆**将有关承接工程资质的材料给了该男子,但之后未有回应,后谢**又介绍了一名自称是闵行**委员会的吴**与陆**短信联系,但也未能承接到工程。2014年10月左右开始,被告人谢**经被害人陆**及其儿子陆**催要后,先后以现金、银行汇款、房屋作价等方式还款人民币58.7万元。

(14)被害人黄*乙(系被害人陆*乙妻子)的陈述笔录,证明:2013年某日,被害人黄*乙在菜场上偶遇被告人谢**,谢自称其表哥系上海市市长杨*,之后被告人谢**又称要让杨*给个污水工程给陆*乙做。2013年8月26日,谢**至陆*乙、黄*乙家中称自己要买房子需要借45万元钱,陆*乙、黄*乙看在谢**与杨*的亲戚关系上以及希望通过谢**从杨*处承接到工程,遂于当日借给谢**45万元现金,约定一个月内还款,但谢**在到期后未还款,而是称这笔钱在以后的工程上退,陆*乙、黄*乙当时就没有继续催要。2014年1月某日,谢**又至陆*乙、黄*乙家中,以杨*女儿炒股亏钱需要借款还债为由,从陆*乙处借得5万元,2014年1月某日,谢**约黄*乙出去吃早饭,在吃饭时以杨*妻子需要零花钱为由,从陆*乙、黄*乙处借得2万元。上述三次借款黄*乙均在场看到且印象深刻,另外谢**还曾多次以杨*女儿炒股亏钱、杨*老婆或其母亲出事需要用钱等为由向陆*乙、黄*乙借款。黄*乙夫妇从来没有见过杨*市长,但杨*经常发短信给陆*乙,每次约定见面时,杨*又都会说有突发情况见不了,陆*乙、黄*乙也曾经怀疑过谢**与杨*之间的关系,但谢**一直保证其确实系杨*的表妹,谢**先后共向陆*乙、黄*乙夫妇借款共计138.6万元,其中除第一笔45万元系谢**称自己买房需借款以外,其余均是以杨*或杨*家人需要借款为由,2014年10月开始,经陆*乙、黄*乙夫妇向谢**催要,谢**先后还款58.7万元。

(15)被告人谢**的供述和辩解,证明:被告人谢**与被害人陆*乙夫妇由于双方儿子是初中同学而较早认识,但平时并无来往,2013年3月,谢**偶尔碰到被害人陆*乙夫妇,听说陆*乙的儿子陆**因为打架被公安机关抓获,由于之前谢**曾向陆*乙夫妇吹嘘上海市市长杨**其表哥,当晚,陆*乙夫妇就又找到谢**请其帮忙打听陆**的事情,谢**答应但并未办成,陆*乙知道后仍希望通过谢**的表哥杨*到上海承接工程,谢**口头答应。2013年8月某日,谢**谎称自己要买房向被害人陆*乙借款人民币45万元,后至本市汇龙镇宝岛花园陆*乙住处取得45万元现金,并写了一张借条,约定1个月后归还。隔了几天后,被告人谢**又谎称其表哥杨*要借钱,并先后多次向陆*乙借款,每次均是到陆*乙处拿现金,每次均出具借条。2013年9至10月期间,为了让陆*乙相信钱是杨*借的,谢**使用其在上海购得的电话号码发信息给陆*乙,模仿杨*的口气让陆*乙多关心其表妹谢**。2014年1至2月期间,被告人谢**又谎称杨*女儿炒股亏本需要借钱,先后多次向陆*乙借款,其中部分是银行汇款部分是借现金,后谢**写了一张总的借条,总金额为人民币49.8万元。之后直至2014年10月,谢**又先后多次谎称杨*女儿炒股亏钱向陆*乙借钱,每次都是陆*乙汇款至谢**农行卡上,共计26万元。2014年6月,被害人陆*乙催谢**安排其与杨*见面要工程做,谢**即冒充杨*与陆*乙短信联系拖延时间,并安排人员冒充闵**建委工作人员与陆*乙见面接受陆*乙的工程资料。2014年下半年,陆*乙之子陆**刑满释放,知道谢**向陆*乙借钱一事后即向谢**要债,谢**将其一套住房作价37万元过户给陆**朋友,另外曾分数次还款共计人民币10.7万元,陆*乙每次均出具收条给谢**。2015年4月,为拖延还款,谢**请其朋友胡*帮忙作证其表哥确实是上海市市长杨*,之后又分数次通过银行汇款还给陆*乙人民币11万元。被告人谢**总共骗得人民币100多万元,后在案发前还款60万元左右,其骗得的钱款大部分用于偿还其它债务,小部分是用于其平时开销。被告人谢**从第五次供述开始辩称其没有实施诈骗,其在第六次供述中继续辩称其没有诈骗陆*乙钱款,称其先后多次以自己的名义向陆*乙借款人民币共计123万元左右,其并没有以杨*的名义借款,并称案发前其已经还款人民币80万左右,现仅剩下40余万元未还清。

(16)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对被告人谢水平的手机检查笔录,证明:公安人员对被告人谢水平曾经使用过的三星手机进行检查,并没有出现过被告人当庭提出的与被害人陆*乙曾经核过账,还有40万元未还清的类似的短信。

(17)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2015年7月27日17时许,为查明案情,公安民警依法对被告人谢水平的拎包进行检查,发现拎包内有借条两张,署名为王**,落款日期为2015年7月25日,内容分别是王**向谢水平借款人民币80万元、70万元,公安人员依法进行扣押并拍照固定。被告人谢水平称该二份借条是其所写,为了让被害人陆*乙相信其在外有债权。

(18)启东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制作的电子证据检查笔录,证明:被告人谢水平案发前使用的三星手机1部、TCL手机1部内的短信记录情况。

(19)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对被害人陆*乙手机的检查笔录,证明:被害人陆*乙的手机内的短信记录情况。

(20)启东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及抓获经过,证明:本案的发破案经过,被告人谢水平系被抓获归案,不具有自首情节。

(21)上海市**理委员会出具的证明2份,证明:经查,上海市**理委员会在职及离退休人员中无吴**(音)、林**(音)两人。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有关犯罪金额认定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辩护人虽辩称起诉指控第2节犯罪事实中12.8万元已并入第3节49.8万元中及第3节指控的26万元已归还被害人,但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骗取被害人133.6万元及案发前经被害人催要归还人民币58.7万元的事实,有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相关书证、证人证言、手机检查笔录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锁链,足以认定。被告人案发前已归还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但将退赃金额从犯罪金额中剔除的辩解、辩护意见无法律依据,故对该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谢**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证事实及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多次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谢**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案发前已部分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谢水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7日起至2026年1月26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谢水平退赔赃款人民币74.9万元,发还被害人。

(上述未退赃款、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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