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无锡市创豪自动车厂、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3)锡法安商初字第01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无锡市创豪自动车厂、蒋**未按上述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王**遂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无锡**民法院作出的(2014)锡法安*初字第012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