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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刘*与被告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50元,依法减半收取7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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