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陈**、无锡市**有限公司、苏州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刘*与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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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杭州**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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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宜兴**有限公司归径支行与宜兴**修配厂、江苏**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