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陈**、无锡市**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陈**、无锡市**有限公司、苏州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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