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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周*、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王**与被执行人周*、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无锡**民法院作出的(2014)锡滨民初字第01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一、被告周*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王**返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自2011年6月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期间,以200000元为本金按中**银行同期贷款三倍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周**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对上述200000元本金向原告王**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周**承担了该连带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周*追偿。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根据王**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06480元。

执行过程中,经四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也无车辆登记,且两位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名下的3套房屋已经轮候查封。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周*、周**的财产,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暂缓执行。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能力。本案被执行人荣天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故本案依照江苏**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终结执行制度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可程序性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无锡**民法院作出的(2014)锡滨民初字第01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立即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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