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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与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诉被告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邓建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邓建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邓**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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