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诉被告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邓建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邓建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邓**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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