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常熟市**限公司与江苏美**限公司、杜**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常熟市**限公司诉被执行人江苏美**限公司、杜**、白*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熟商初字第0129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执行人江苏美**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常熟市**限公司代偿款2733035.24元,并承担该款自2014年5月13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执行人杜**、白*对被执行人江苏美**限公司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各承担五分之一的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79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9394元,由被执行人江苏美**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江苏美**公司名下苏E×××汽车、杜**下苏E×××汽车均已被法院查封,但目前查找无着,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执行到位2931802.50元及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熟商初字第012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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