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汤*甲因与被上诉人汤*乙、包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5)熟开民初字第000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就汤某甲夫妇对涉案房屋建造过程中出资情况及性质等方面的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5)熟开民初字第0007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本院退还汤*甲。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