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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亦呈与绿城物**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樊**与被告绿**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沈*、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12月23日,原被告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物业服务。原告于2015年4月对案涉房屋进行装修,后因被告管理的公共管道堵塞,导致2015年7月10日原告房屋被污水浸泡,造成相应损失。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1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其已经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了义务,原告造成的损失是由于自身不当装修行为引起的,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后果。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3日,原告樊**与被告绿**有限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被告为包括原告在内的启东绿城玫瑰园星云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该协议关于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日常运行、保养、维修服务标准中说明:“区内雨、污水管道每年通一次。”2015年4月,原告对案涉房屋进行装修。同年7月11日,因原告所在的星云苑1幢楼房的污水管道中存在大量装修垃圾,导致总管堵塞,污水无法排出反水至原告家中,致使原告的房屋被污水浸泡。

另查明,被告在南通**限公司的配合下,于2015年3月8日对原告所在的小区进行了管道疏通。2015年2月至2015年8月期间,被告多次对星云苑1幢楼房的空关房屋进行巡查(每月一至两次),未发现异常情况。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被告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告提供的检查记录、巡查记录、南通**限公司提供的证明及到庭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有违约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的房屋被水浸泡系由于公共污水管道中存有大量建筑垃圾导致管道堵塞所致。根据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内容来看,被告应当一年疏通一次管道,2015年3月8日,被告已邀请南通**限公司完成了对案涉小区的管道疏通工作,且被告在2015年2月至2015年8月期间对原告所在的整幢楼房的空关房屋进行多次巡检,并未发现异常,因此被告已经依约勤勉地履行了管道疏通等物业管理义务。因而原告家中被污水浸泡并非由于被告的行为引起,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故不应当承担责任。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碍难支持。但原告因污水浸泡产生的损失,可通过其他途径另行主张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樊**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樊亦呈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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