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启东市**有限公司与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启**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启**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启**理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施**系原告物业管理服务区域的业主,居住面积134.14㎡。原告按月提供了住宅区内公共区域卫生保洁及房屋共有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等一系列相关服务,被告施**理应支付相应的物业管理费。但被告至今仍未交纳,显已构成违约。原告经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交纳2011年-2015年物业管理费3018元[134.14㎡×0.45元/月/㎡×50个月,(五年中剩余的10个月物业管理费,保留诉权)]及滞纳金5430元(724元×5‰×1500天),合计844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施**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施**居住于启东市汇龙镇开来华府3幢502室,购房合同签于2010年10月。2010年9月30日,原告启**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施**所居住小区(开来华府)房产开发商启东市**限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坐落于启东市汇龙镇人民路南侧,和平路东侧,建筑面积180000平方米的开来华府(东至棉纺厂西围墙、南至和江路、西至和平路、北至人民路)由原告启**理有限公司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包括公共设备维修、垃圾清洁、车辆停放管理等等),其中多层住宅物业费0.45元/月/㎡,若业主未能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的,应按照应缴额双倍标准向物业公司支付违约金,合同期限自2010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止。后原告为被告提供了相应的物业服务,然被告结欠原告自2011年1月至2015年12月期间的物业费共计3018元。上述物业费经原告多次催要无着,因而成讼。

以上事实,由启东**监理所出具的房屋所有权权属证明单、购房发票复印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启东市汇龙镇建都新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开来物业公司出具的物业服务记录(含电梯保养、垃圾清洁、车辆登记管理等)、物业费催要单及到庭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最**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启东市**有限公司与作为开发商的启东市**限公司于2010年9月30日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对居住于本案物业服务区域内的被告施**具有约束力。原告启东市**有限公司依照上述服务合同约定内容提供了相应的物业服务,被告应当按照上述合同约定的0.45元/月/每平方米的标准支付物业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2011年至2015年物业管理费3018元[134.14㎡×0.45元/月㎡×50个月(以每年10个月计算)]有据可依,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滞纳金,因原告当庭同意将滞纳金利率从千分之五调整为万分之五,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系其权利处分,本院亦予以支持。但原告计算滞纳金的基数、天数及计算方式有误,不符合实际情况,本院依职权予以调整,即按照如下方式计算滞纳金:2011年物业费滞纳金[603元(以原告主张的每年10个月计算,以下皆同)×0.5‰×365天(违约天数按每年实际365天计算,以下皆同)×4年],约为440元;2012年物业费滞纳金[603元×0.5‰×365天×3年],约为330元;2013年物业费滞纳金[603元×0.5‰×365天×2年],约为220元;2014年物业费滞纳金[603元×0.5‰×365天×1年],约为110元;2015年物业费滞纳金原告起诉时尚未产生,本次不予计算;上述滞纳金合计1100元(小数点后位数省略计算)。因被告施**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妨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裁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施**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所欠原告启东市**有限公司从2011年至2015年的物业管理费3018元及滞纳金1100元,合计4118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施**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