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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东市**有限公司与任华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启东市**有限公司与被告任华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启东市**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启东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12元,依法减半收取20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启**理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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