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限公司诉被告南通博**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南通**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412元,减半收取20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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