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周**与吕**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溧民初字第15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周**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34487.77元。案件受理费3760元,由周**负担1000元,由吕**负担276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自行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10万元。余款双方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自行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10万元。余款双方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溧民初字第1533号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